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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分析:從森鐵的事件來談談如何『和平移轉』既有員工,以及如何『避免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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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午安,前幾天有一篇新聞引起了我的注意,林務局與台鐵對於阿里山鐵路的現任員工如何安置產生了不同的意見,我個人認為這兩個單位都該被抓去打屁股,因為該講的話也講了、該發的新聞也發了…但問題仍沒有解決,政府單位的協調性真的是讓人失望,不過這不是我今天討論的重點,我今天用這則新聞,來與各位分享如果公司換了老闆的話,該注意的事項到底有哪些,然後要如何有效的避免勞資爭議,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森鐵員工意願調查表

一、意願調查表怎麼做才是正確:

這一張意願調查表講白一點,我不相信現有的員工都看得懂內容,也是因為如此,我建議這張表格要有幾項修改:

1. 說明事項要放在最前面
2. 同意及不同意都要回傳文件
3. 回傳文件的接收承辦人的聯絡資訊要清楚
4. 回傳文件的時間點要訂明清楚

這一張就是典型的『有做沒有通』的文件,一點誠意都沒有,光是這一張表格就有可能會擦槍走火,文件要清楚、聯絡人也要清楚,否則這群既有的員工一定會心生疑慮,這就是風險。

二、既有勞動條件要『全部承認』或『部份調整』都行:

再來就是意願調查表通常要在勞動條件全部確認後才可以發出,因為勞動條件是全部承認還是要部份調整,需要既有員工與舊僱主、新僱主共同召開協商才是,就新聞的內容來看,林務局與台鐵是在玩文字遊戲,但實質上根本沒有解決員工的問題,這如果在民營企業的話,早就被申訴了,所以企業別以為我買了新公司,只要承認既有條件就是安全的,還是需要召開協商會議,以確認雙方的意圖是否契合,在這一點上,政府單位仍是慢了半拍。

三、真正和平移轉的既定程序是什麼?

1. 與既有員工召開協商會議,決定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
2. 發出員工意願調查表,並註明清楚回覆日期
3. 準備好新版的勞動契約與相關的文件
4. 準備好資遣部份員工的程序及文件
5. 在移轉日前就要辦好所有的程序

這是一個基本版的操作程序,以此新聞的內容來看,我個人沒有看到上述的步驟,試想…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會怎麼想?在這個不景氣的時代裡,人人都怕沒有工作,這不是擺明幫勞資爭議加溫嗎?

四、避免勞資爭議的有效方法是什麼?

1. 邀勞動主管機關人員列席參加
2. 將會議的內容白紙黑字並經當事人簽名
3. 將結算相關費用的數字白紙黑字並經當事人簽名
4. 協商會議不要只開一次,只要有疑慮,開幾次都應該

透明既是最好的信任,不要忘了這一點,這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結語:

是要和平移轉還是要徒生爭議,端看主事者的心態,但這至少是我在處理實務案件所會用到的方式,與各位分享,先提醒各位,我星期六仍會上架文章,是久違的職場大小事專欄,星期日則是危機處理面面觀,請各位有空的時候,多給小弟支持啊,祝各位休假愉快!


職場大小事:你失敗不是因為你悲觀,而是因為你不夠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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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多少都接觸過成功學這類的課程,無論是課程或書藉,一打開都會有一種法喜充滿的感覺,裡面充滿著心想事成的法則與案例故事,好像只要照著做就會一切順利,這就讓我想起了幾年前客戶公司的一位行政助理Amy的故事,她是一個75年次的大學畢業生,由於雙方親都是在台南教書的老師,這也養成她文靜不善表達的個性,到公司三個月後,大主管才知道有這號人物的存在,她後來經由同事的介紹去上了一門類似職場心靈雞湯的課程,並且定期參加學員的聚會,沒有多久,大家都發現Amy變了,她變的很愛笑、很愛跟同事打成一片,各位看到這裡,也許會覺得這是一件好事啊,但個性上的改變卻同時讓人發現她的工作表現開始有下滑的跡象,不是上班遲到就是文件出錯,直到公司年度考核的時候,她被打入了後段班,而依照客戶公司的規定,那年是沒有年終獎金的,而跟她同期進入公司的人,平均的年終獎金是兩個月,在得到這個結果之後,她的表現更是一落千丈,但這一次她不止是出勤有問題,連她的個性也開始有了變化,越來越容易與同事起爭執,也常常會有拍打桌子的肢體動作,主管認為狀況有點不太樂觀,剛好那一陣子我也在客戶公司看績效考核相關的報告及相關的面談工作,因此客戶希望我來跟她面談,看看問題是什麼,而今天的這篇主題,就是我們的對話內容。

一、正向積極是一種生活態度,它不是一種基於交換而催生出來的情緒:

所謂的正向積極是一種生活的態度,比如說澳洲有一位知名的作家,他的名字叫Nick Vujicic,他一出生便患有『先天性四肢切斷症』,意思是他的四肢無法完全發育,但他並沒有自怨自艾,反而利用他強大的心靈,克服了種種困難,成為一名作家及演說家,並且有了正常的家庭,對我來說,這就是一種無謂身處在什麼環境,都能夠淡然處之的生活態度,但我看了坊間很多的正向課程,都把正向設成一種『KPI』,很像是一種基於交換而產生出來的激情,這跟生活態度兩相比較,我想各位應該可以看出這裡面有什麼問題了吧,因此我先提醒Amy,正向的態度不是用想的、也不是用交換的,因此沒有人騙妳,單純是妳騙了妳自己啊!

二、心想事成如果那麼神,那妳現在變出100萬給我花花?

當然,她不願意面對及承認這一件事,所以我便請她現場做一個練習給我看,我提醒她,如果妳認為心想事成是那麼的真實,反正顧問中午也還沒有吃飯,不如妳變出一碗排骨麵出來給我吃,或來個100萬認識一下好了?她兩眼發直的看著我不知道該說什麼,我便提醒她,越簡單的事情其實越少人會相信,心想事成的確是一門心法,但重點是後續的練習與實現,那才會有辦法達到我們心目中的目標,我是否說謊,那就得看她是否變得出來我想要的東西,她沉默了5分鐘,似乎才接受了這個再簡單不過的現實,所以我想既然現在打破了她的現實,不如我們就往下走下去,首先從她的工作表現不佳這件事情開始。

三、悲觀不是自卑,而是一種務實『設立停損點』的標準作業程序:

有人都會認為悲觀是一種自卑的表現,我必須提醒大家,那是一個徹底錯誤到底的概念,怎麼說呢?比如說你今天發生了山難,你要做的絕對不是自怨自艾的說自己有多麼不會爬山吧?你要做的一定先盤點身上的食物與水,因為你必須要設立停損點,你時須悲觀的認為目前救援不會那麼早到,所以悲觀不是一種自怨自艾,更不是自卑,悲觀是一種設立停損點的標準作業程序,所以我提醒Amy,她現在要做的不是一直鬼打牆以及自我放哀怨,她要做的是想想,照這個狀況繼續發展下去,她是否還可以待在這間公司?沒有工作意謂著沒有收入,她連房租都繳不出來,請問這個比較重要?還是繼續待在牆角裡哭泣比較重要?她想了一下,結果她選擇了前者,也就是要來設立一個停損點,於是我們便開始了工作改善的計劃。

四、我建議Amy這麼做:

(1)  找主管面談了解自已的狀況
找部門主管面談,並且了解目前的工作差距在什麼地方,在管理學上有那麼一招:『大方承認自己的弱點,並將弱點成為自己的優勢』大多數的失敗者其實都很喜想像自己工作是很好的,但唯有透過第三人,特別是自己的直屬主管,這才有辦法點出目前的盲點是什麼,這是最難但也最有效的第一步。

(2)  與主管共同設立工作改善目標

在了解差距之後,接下來就是設定改善的計劃,請與主管共同設立,好讓主管在第一時間可以了解Amy的進度在哪,並給予適當的協助與指導,千萬不要陷入各說各話或自我感覺良好的狀況中,否則再多的改善計劃也是沒有效果。

(3)  定期追蹤工作表現及成效

計劃訂定出來後,那就是定期的檢討與追蹤,我提醒Amy一定要實事求是,只要有一個地方沒有做好,就一定深究原因及找出相應的方法,這其實很難做到,因為時時的面對自己不足的那一面,是需要極的勇氣與毅力的,太多的人都是在這個階段敗在自己的心魔上,的確一開始的時候Amy仍會有不適應甚至是情緒失控的狀況,但經過兩個星期後,她的狀況慢慢開始了有轉變。

(4)  時間設立兩個月

我建議公司只給兩個月的時間,因為改善不可以一直持續下去,所以我也告訴Amy她只有兩個月的時間,時間一到,就是用結果來做判斷,所以她要把握時間,不要浪費了。

五、 樂觀不等於不切實際、悲觀不等於自我放棄:

後來Amy並沒有通過公司的改善標準,最後也離開了公司,但她的進步其實看得見的,公司的主管仍幫她寫了推薦信,後來聽說Amy在別的公司表現的不錯,而且沒有類似的情形發生,寫到這裡,我必須提醒各位,職場不是童話故事,未必會有美好的結局,但有一件事情是確定的,那就是每一個人都要為自身的行為負責,做錯事找理由不是樂觀、做錯事自怨自艾也不是悲觀,相反的,做錯事正面面對結果扛起責任那才是樂觀,想辦法務實的變善工作表現那才是悲觀,別把這兩個概念搞錯了,務實的看待事物才是職場上的不二法則。


危機處理面面觀:否認充其量只是個技術,但承認卻是門藝術,所謂的聲明稿到底該怎麼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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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再一個星期我的危機處理第二次的讀書會就要展開了,才短短的一個月之中,我就看到好幾個事件的發生,可見危機處理是隨時隨地在發生的,今天的這個議題,我想來跟各位討論一下聲明稿怎麼陳述,我以之前美國星巴克所做的處理來跟各位討論。

案子我就不多說了,重點在於星巴克在第一時間發生事情的時候,他們是怎麼應對以及把商業策略融合在一起,上過我課的學生都知道,我個人認為這一次的危機處理可以說是經典的案例,話不多說,我們來討論今天的主題。


救火隊別亂當!!

一、當挫屎的時候,你需要的是衛生紙,而不是白手套:

我今年40歲,小學的時候有上過一門課,名字叫『生活與倫理』,裡面曾經說過一句話,那就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也就是說當我們萬一拉肚子在褲子的時候,你當下需要的是衛生紙,而絕不是矢口否認(白手套的意思就是把事情用由黑洗到白),太多的人都會用包裝的字眼與方法來掩飾事實,以前也許可以,但在網路資訊發達的現在,無疑是提油救火,因為紙是包不住火的,所以聲明稿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誠實。

二、說明與解釋的差異到底在哪裡?

再來就是聲明稿的用途了,無論對客戶還是對學生我都講過同一句話:『透明創造信任』,聲明稿的用途是來還原事件,絕不是來掩蓋事實,說明就是把事情內容全部的托出,請不要用一堆文字來說明,看看星巴克的說明,夠簡單清楚直白了吧?再來就是不要做解釋…因為解釋往往就是生出更多的問題與事端,寫那麼多結果不但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反而引發更多的質疑,所以聲明稿的第二個條件,就是不解釋。

三、當說明完成後,請一定要加上處理的方案:

再來說明完成之後,請附上接下來的解決方案,請不要寫一堆幹話,比如說:『虛心接受各方的指教…』這種沒有用的話,今天無論是消費者或是媒體,想要知道的就是你想要怎麼做,所以在聲明稿的最後請加上解決方案,當然可以詳細些是好的,但如果不行的話,至少加上具體的行動方案名稱,好讓消費者及媒體都可以清楚你的下一步,再說一次別寫幹話,因為那只會讓看到聲明稿的人更『幹』而己,所以聲明稿的第三個條件,就是附上具體的行動方案。

四、不要任意的『打折』,因為那會讓你『骨折』:

最近某間知名的飲料業者也是發生類似的事件,我看了聲明稿以及他們的方案之後,我不意外大家會那麼的生氣,正好星巴克事件裡面也有附上coupon的方案,各位可以看一下主題圖的右下方…但為什麼星巴克可以,這一間業者不行呢?原因很簡單,危機發生的時候,要過濾事發的原因,星巴克的原因在於『員工訓練』,而該名業者事發原因是『產品造假』,試問一下你拿有問題的產品做買一送一???這不是擺明把消費者當笨蛋嗎?所以我才會說不要以為附上折扣就是一種好方法,搞錯方向的話,就會如之前滅頂行動一樣,重蹈他們的覆徹,別以為給點甜頭就可以讓事情結束,把別人當白痴的結果…那就是讓你自己關門大吉,所以聲明稿的第四個條件,就是不要妄想用收買的方式來結束事件。

結語:

我前幾天在臉書上寫了兩句話,就是今天的主題來源,處理問題不在於速度,永遠都在精準度,這是一個技法,但說到心法,還是要讓大家了解到…否認與承認之間的不同在什麼地方,做錯事沒關係,但請不要一錯再錯,價值觀錯誤,哪怕是業者全部用送的…也是無濟於事。講到食安,我非常佩服一位前輩,他叫駱師傅,他的冰淇淋可以說是用生命做出來的,我是他忠實的消費者,重點在於…他的用心與堅持,這才是最好的廣告與宣傳,這也是這位業者所要思考的,與其花成本做行銷,不如好好的把產品做好,這才是正途,與各位分享!

即時新聞分析:所謂的早餐店殺手不止一個喔,企業到底要怎樣才可以避免類似的狀況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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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我的電話基本上都快被打爆了,怎麼又來問我颱風假的問題啊,我真的很無言,既然如此的話,我先預告明天寫一篇颱風假的應用文章好了,我不會再寫颱風假的基本觀念了,要看的請自行蒐尋我之前的文章即可,最近可以說是勞動檢查的旺季喔,前兩個星期還發生診所醫生娘『賄絡』勞檢的新聞,我只能說在這個氛圍下,一群不專業的立委修訂出來的勞基法根本是個火藥庫,硬用一個框架來要求所有的行業,這真的是一個可笑的做法,也因為如此,才會有這種『早餐殺手』的存在,這種不是單一個體,其實說白了就是一個集團在操作的,今天的文章重點在於給企業一些基本的概念,正所謂引狼入室,重點不在狼…重點是企業的管理要加強,否則這種事情將會一直的發生喔!

案件內容:


新聞內容

一、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勞健保一定要投保:

這個觀念我講了好多年了,不過還是有企業貪小便宜,什麼叫員工不提供證件所以無法投保?這個說法我並不認同,正常的公司如果員工無法配合提供身份證並進行投保作業的話,我都會請客戶讓這位員工直接離開,因為不投保就是違法,不過我還沒見過勞健保會懲罰『不投保的勞工』,勞健保局只會懲罰『未幫勞工投保的企業』,所以不論對方有什麼理由,不配合加保,一律不用,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而讓這種有問題的人進來!

二、工作規則沒有沒關係,但請一定要有工作守則+勞動契約:

30人以下不用送工作規則,雖然我都會建議大家都要有工規,但類似像早餐店這種小規模的店家,我會建議要有工作守則,而且請一定要記得…沒有工作規則沒關係,但請一定要將工作守則納入勞動契約的內容中,這一個案子我不清楚是否有書面的文件,但還好在官司中法律採信員工的說法,但如果沒有採信的話,企業便會陷入非法解僱的事件中,所以白紙黑字,一定要把可以做的及不可以做的寫清楚。

三、解僱萬不可行,但資遣會是一個保險的做法:

除非是今天這位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的情況,並且是累犯且履勸不聽者,才會有機會動用到懲戒性解僱,但我必須說以目前法院實務上的判決,大多都還是用最後手段性原則來衡量及保護勞工的權益,因此資遣才會是一個比較好的選項,但不要以為付錢就沒事了,一定要記得以下的步驟。

四、應對最後手段性的原則,以下是企業必須要做的事:

1. 證明其違反工作上的規範
2. 提供履勸不聽且有懲戒的記錄
3. 必須要有相當一定的期間
4. 是否有因為勞工怠乎職守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證據

這四個是基本上法院會審視以及詢問的部份,我必須說企業是解除勞動契約的一方,所以舉證責任也當然是要企業來負責,這一點要特別的注意。

結語:

我如果說這是一種職業,不知會不會嚇到各位看倌,但我還是要說一句話,把防護的機制做好,這才是長久之計,所有的員工都應該要有同一套的標準才行,與各位分享!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今天下午四點是颱風假,請問老闆是否可以要求我們六點才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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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下午好啊,想必大家現在都在等下午四點的颱風假吧,北北基一公佈,我便馬上接到私訊及電話,問我不少颱風假的問題,我昨天有答應大家要寫一篇颱風假的概念文章,正好又有這個問題,所以我就做個結合,跟各位分享…看文章之前,我提醒北北基的看倌們,下了班不要亂晃,請趕緊回家,看來這一次的颱風不是在開玩笑的,不要到KTV或電影院鬼混…再度提醒各位!

問題我就不重覆了,就如同標題,我們開始討論今天的議題。

一、颱風假不是假,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前兩天看了勞動部對於颱風假的函釋,看完其實不意外,因為滿滿的法律用語,結果就是製造出更多的問題罷了,針對颱風假,我的結語就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勞工給付勞務,而雇主給付報酬,所以沒有勞務,自然就沒有報酬。至於加班費,那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雇主並沒有義務要多給付。

二、雇主有權留員工下來,但就是要付錢:

下午四點颱風假,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員工留到六點?答案是當然可以,我再說一次,人事行政局發佈只對公務機關有限制,民營企業不受限制,因此雇主當然可以要求員工留下來,但重點來了,這兩個小時,雇主是要支付薪資的。再來員工是否可以拒絕?當然可以啊,只不過可以請事假就可以了,對我來說都是不計算薪資,是沒有什麼差異的!

三、不可以用颱風假的名義苛扣員工的薪資:

早上另一個問題就更有意思了,雇主要員工留下來收拾現場,但以颱風假不計薪的名義來苛扣員工的薪資,我個人覺得非常的離譜,請企業要特別的注意…原則上勞檢員都會以打卡紀錄來做基準,因此只要打卡時數有超過時間,雇主便都要支付薪資,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不要跟我扯…員工自己留下、或是義務幫忙這種屁話,請回到第一項的概念,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四、颱風假當天你如果放假,其實不會有權益上的影響:

至於有人會說假設今天放假的人,是否權益上會有受影響?再說一次,颱風假不是假,所以不論今天是休特休、休息日、例假日、空班日…原則上不會有影響,其實說真的,只有放颱風假的人有受影響,因為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啊,我不講太雜亂的概念,請各位記得即可!

結語:

風雨越來越大了,請各位回家小心,希望這一篇文章可以幫各位理解颱風假的概念,簡單的概念請先記得,不要一下子就想要結合其他的法條,那只會讓各位愈亂而己,與各位分享!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下班之後,主管一直LINE轟炸我,到底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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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上好,這又是一個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早晨,昨天晚上十點當台北市政府宣佈要上班上課的消息時,頓時聽到樓上鄰居的哀嚎聲,因為他買了好消夜等著要看凌晨的法國VS比利時的球賽…不過看了今天早上的風雨,我個人覺得台北市政府做了一個好的決定,颱風假放或不放,不是只有兼顧勞工方,其實資方的成本也是重要,也許有人會說不來不計薪…但請別忘了,有些企業是做跨國貿易的工作,我們放假人家沒有放假啊,看著網路上罵聲不斷,其實我真的覺得所謂的勞動環境,有一大部份是由資方組成,協商機制如果不建立,空有法令也枉然,今天的這個案例其實是網友私訊我的問題,這也不是什麼新聞了啦,不過我以個人的實務經驗給企業一些建議,還是老話一句,建立協商機制遠比做法律上的攻防來的有效喔,祝有上班的看倌們,有個美好的一天,哈哈!

一、所謂的休息時間,是勞工得『自由使用及支配』的時間:

這是寫給企業看的喔,所謂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完全使用及支配的時間,所以不要以為勞工打了卡下班之後,就會喪失加班費的請求權,下班無止盡的用LINE或MAIL來要求員工做東做西,這都是讓休息時間中斷的行為,而且都有可能變成工作的時間。

二、所謂的加班時間,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

有錢有加班,沒錢不加班,這是加班的鐵則,只要是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企業都應該尊重勞工的個人及家庭時間,我的標準比勞動法令來的嚴格,我個人認為只要是私訊的騷擾都是打斷勞工的休息時間,所以理應都該算是工時。

三、所謂的工作時間,是勞工『必須立即回應及處理』的時間:

工作時間不止是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只要是處理跟工作相關以及要立即回應及做決定的行為都算是工作上的時間,因此即使是LINE,如果是要求勞工立即且『花休息時間處理』,這都算是工作上的時間,這一點企業要有所認知,不要以為出了公司什麼都可以不承認喔!

四、所謂的加班時間認定,最好是放在工作規則中的加班申請中:

加班時間的認定,其實不要用嘴講,最好的方法就是經由勞資會議,來審視及討論加班狀況的認定,我某些客戶公司的加班申請程序,都會把LINE等通訊軟體通知認定為加班時間,很多企業都會怕加班會無限上綱…但我試問一句,這個前提存在於你下班後找勞工不是嗎?最好的方法是經由勞資會議,再放入工作規則中,然後予以核備,這就是最好也最安全的做法!

結語:

用概念建立共識,而不是用法律來攻防,我一直以來都是用這種方法來告訴各位,所以以上的四種概念還請各位熟記,我沒有很高深的法學底子,但我會用很多的實務案例來跟各位分享,重點是…建立合理性比建立合法性來的重要,與各位分享!


網友闆題解答專區:員工造成公司的損失是否可以逕行扣薪及記大過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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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中午好啊,颱風過後接下來就是炎熱要命的天氣,說到颱風假,小弟我昨天仍是電話接不完,每一個人都來問問題,我都請各位去我的部落格看文章,先看完再問,不要馬一就來問答案,因為無助於解決各位的狀況,今天的案子是一位網友來信問的問題,我常說勞基法跟企業管理脫離不了關係,公司管理最怕賞罰不分或是有罰無賞,今天的這個案子可說是給了最好的說明,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吧!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為什麼職務說明書那麼的重要?

這就我說為什麼職務說明書很重要,因為在這文件中,你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其實都應該是要很清楚的,大部份的人都以為只要勞動契約簽好就萬無一失了吧?這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勞動契約只針對勞基法上的『權利義務』做規範,但針對工作的內容其實是沒有著墨太多的,因此明確的職務說明書才是建構管理機制的第一步。

再者職務說明書其實跟獎懲規定是有直接的關聯,因為員工是為什麼受罰?為什麼被鼓勵?其實都跟工作息息相關,這對企業舉證來說也是一個功能,所以大家不要輕忽職務說明書的重要性。

二、造成公司損失是否可以扣薪?

講了不下10000遍了吧…造成企業的損失,員工不是不用賠,而是要跳脫勞基法的規範,改而用民法損害賠償的規定才行,勞基法第26條就有清楚的規範了,企業是不得預扣工資的,這位網友還請把這條拿給公司的人資看一下!


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之禁止

三、公司的獎懲規則要怎樣才算是真正的合法?

基本上我認為獎懲規定也是勞動契約的一部份,當然保險的做法就是把獎懲規範放在工作規則中,然後送至縣市政府勞動局做核備,只要通過,那麼就是合法。但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的話,個人建議企業要逐項把獎懲規定利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與員工協商討論,強調獎懲規定不要多,只要能達到管理的目的即可。

四、公司的請假規則要怎樣才算是真正的合法?

再說一次勞基法第26條的概念,遲到是不計薪、遲到多久就不計薪多久,超過比例原則的話,企業就是預扣工資,如果員工常態性的遲到,請詳加記錄並給予定期的懲戒…因為如果不改善,企業是有權利運用勞基法第11條來終止勞動契約,萬一員工的遲到有造成公司的損失,也請用民事程序來求償。請假規則如果可以的話也請放在工作規則中並經核備通過,這才是保險的機制。

五、關於賠償的機制是否可以協商?

我在實務上也的確處理過很多類似的案子,員工的確因為工作上的失誤造成公司的損失,而他沒有錢可以立即賠給公司,是否可以採『分期付款』以及『連結薪資』的方式來償還?基本上只要雙方同意並白紙黑字,個人認為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提醒一下,如果員工不同意那就請不要簽名,因為簽了名…除非你證明你是受脅迫或詐騙,否則是有效的!

結語:

所以針對這個案子,其實網友可以就上述的條件來審視一下,我個人覺得無論是記大過還是賠錢都要依法有據,否則很難去界定責任的歸屬,企業不宜無限上綱追加員工的責任,因為一旦有爭議,我看企業中獎的機率將會非常的大,與各位分享今天的內容。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與同仁簽兩份合約,正常工時是月薪制,下班後是按件計酬制,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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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現在是早上的五點四十分,因為待會要出門運動,所以先把今天的文章上架,今天是星期五,再一下下就要放假了,還請各位加把勁,好好的上班,以迎接接下來的假日喔,今天的案例是一位朋友問的,這我真的比較沒有碰過,但這是否合法,其實充滿了不少的變數,我常說勞基法是一個非常有彈性的法令,只要不超過法律的範圍,其實都可以商量以及討論,今天的這個案例很有意思,我拿出來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問題內容

一、按『時』計酬與按『件』計酬不同之處在哪?

按時計酬很簡單,那就是無論工作有無完成,公司都要依工作時數給付加班費用,而按件計酬的話,那就是看工作是否完成,如果完成那就是給付費用,但如果沒有完成,哪怕員工做了3小時,那也是白工…!有些企業會強調按件計酬的報酬是高於加班費的,但這種看的到卻吃不到的方式,其實某個程度己經是侵害勞工的權益了。

二、延續現在的工作與兼差不同的地方在哪?

下了班去接公司的工作與下了班去別的地方工作有何不同?其實就勞保條例的規定裡面有清楚的說明,如果勞工下了班然後去別的地方兼差的話,那麼兼差的公司也要為勞工投保勞保,因此勞工如果在兼差的地方發生職災,那麼與原來的公司無關,而是要由兼差的公司負責。但此案是在原公司,即使是不同的部門,仍是同一個投保單位,再加上此案的企業是服務業,我很難相信公司是以照顧員工的名義來進行這一件事!

三、光是不納入工作時間就大有問題:

延長工時基本上是受勞基法的保障,除了加班費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守護勞工的健康,並且避免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此案很明顯是企業想要規避法定工時的規範,光是這一點,我便覺得很有問題,我個人是傾向不這麼設計,而且企業光是以不納入法定工時便可以避開職業災害的責任嗎?

四、如果員工發生類似過勞的現象,企業得以免責?

我只能說企業的算盤打的不夠響,因為職業災害是採無過失責任,如果員工因為長時間的工作導致身體發生問題,而這又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相關的話,企業仍要負起相關的責任,我雖然沒有看過公司與員工簽立的協議書,但以現行的規範來看,企業仍然冒著非常大的風險,因為只要在公司發生意外,其實根本擺脫不了職業災害與勞資爭議的風險。

結語:

企業的確是在找法律的漏洞,但就我個人的實務經驗來看,即使今天是員工同意而且有簽立協議書,一旦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主管機關或法院都還是會去注意到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請問企業是要如何的免責?特別還是一間3000人以上的服務業,這不但無法節省成本,更會讓企業陷入法律爭議的黑洞,萬不可行,這是我的分析,與各位分享!



職場大小事:學習只是『知識』,先想辦法讓它成為『常識』,再加上練習讓它成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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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早上帶兒子出門去買咖啡,今天可以說是炎熱天氣晴啊,希望各位出門的時候可以小心防晒,不要中暑了,話說這幾年在國內吹起一陣學習風,各種課程如以後春筍的出現,其實這幾年經濟環境不景氣,很多人想要加強競爭力,所以會希望自己具備更多的優勢,學習本身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心態上如果沒有調整好的話,很容易會陷入…『知道』與『做到』的盲點之中,這是一個在我客戶公司發生的個案,今天我拿來當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Alice是我客戶公司的業務部經理,年紀輕輕就當上主管的她,其實也受了不少的異樣眼光,也因為如此,她更想努力向上的證明自己不是好看的花瓶,除了上班之外,她大量的參加課程,希望透過訓練可以讓她自己提升的更快,但在去年的時候,公司的一個案子出了差錯,公司掉了一張訂單,雖然金額沒有很多,但以一個主管的標準來衡量,其實是有問題的,回顧整案子內容的時候,我陪著Alice盤點所有的步驟與細項,我發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她對所有的程序都非常的熟悉、對於客戶的狀況也是一目瞭然…寫到這裡,看倌們應該都會覺得很奇怪吧?後來我請客戶主動聯絡這位客人,才發現原來是在訂單要談妥的時候,客戶提出了一個問題,但當下Alice只說要回來討論及請示…後來就沒有下文了,這讓客戶非常的訝異,正巧客戶公司的二代在接班…正所謂先天不良、後天失調,訂單就這麼的掉了,我聽了之後,問了Alice幾個問題:

1. 客戶的問題為什麼沒有即刻回覆?
2. 知道客戶的公司正在做交棒的動作嗎?
3. 當知道客戶訂單沒有的時候妳做了什麼動作?

這三個是很基本的問題,我先說說她給我的答案:

1. 因為問題我聽不懂,所以我想回公司查資料再回應,但事      情一忙我就   delay了,真的是忘記了。
2. 不清楚,而且也認為這跟訂單有什麼直接的關係。
3. 第一時間通知公司,並且也打電話了解狀況,有提出要去
    公司拜訪,但皆被拒絕了!

Alice可以說是學以致用,她把課程的原理及架構都放在工作中,甚至是做了不錯的結合,但這個時間點我想她的老闆只在乎一件事,那就是…為什麼訂單會掉呢?

一、客戶在乎的不是妳懂多少,客戶在乎的是妳能『滿足他需求』多少:

我想最基本的就是問題的回答,其實不論是哪一門的生意,我想基本的就是要解決問題,客戶不見得要聽你長篇大論的說明,只要你可以解決他們的問題,這就是一個『需求的滿足』,在這個方面,不論Alice怎麼說明,沒有滿足需求是鐵板上的事實。

二、越基本的事情愈重要,守時守信課本沒有教?

說什麼時候回覆就要什麼時候回覆,我笑笑的問了Alice一句話:『小學生活與倫理的課本就有說過了吧,難道妳上的課沒有教嗎?』我想表達的就是愈基本的事情愈重要,而且在客戶的心中,這就是審視你的標準。

三、回報問題不代表『解決』問題,沒有準備好不要馬上約見面:

問題發生的時候,Alice的確先行通知了公司,然後立馬打電話去客戶端了解狀況…這個程序看起來沒有錯,但這只是看起來而已,Alice要做的是先盤點自己有沒有狀況?如果有,那就應該要跟公司說明,並且擬訂認錯、補正相關的方法,在這之前都不應該主動聯絡客戶,否則客戶只會認為妳是想要訂單,而不是要解決他們的問題,我常說【做錯比沒做更可怕】,其實還有下一句,那就是【再錯等於根本沒心】,可慘的是打了電話結果還被拒絕見面,這等同是三振出局了!

四、平日要定期聯絡客戶,省得『換了老闆』都不知道:

再來就是所有的訂單都是靠電腦及報價單完成,身為業務部門的主管,怎麼會連客戶公司換了二代都不清楚呢?這也是Alice最大的盲點,因為她花了很多時間進修…但忘了業務不止是產品,更要緊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連結,當然…課本上也可能沒有教吧,據說就是二代不滿Alice處理的態度才造成這個結局!

五、知道與做到的差距就是能力的養成:

知識可以透過學習取得,但要學習內化,並且與日常生活、工作做結合才會有辦法先成為『常識』,我剛在上面講的是基本常識吔,但我很訝異Alice的表情是困惑的,所以這個案子也是給她最好的養分,因為常識透過練習及犯錯,才會真正變成能力,知道與做到的差距其實是很大的,但這也是現在職場上眾多人的盲點啊!

結語:

這張訂單最終還是沒有救回來,不過也是給Alice一個很好的教育,她仍在客戶公司服務,幾年過去了,也成長不少,唯獨不同的是,她上課的時間變少了,但…業績進步了,用此案例來提醒各位,知道很重要…但所謂的內化與練習,是少不了的,這也是我對課堂上學生的要求…與各位分享,祝各位週末愉快!

危機處理面面觀:處理問題之前,你必需知道的動機,談談問題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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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午安啊,美麗的星期日,文章仍要繼續上架,最近有一則新聞很有趣,一句『為什麼死的不是我???』就引起很多的討論與爭議,不過話說回來,背後定有團隊在指點及規劃,不過啊,我多嘴說一句…重點就是死的不是你啊,如果只是冷處理及不發言,這個案子仍會有後續,因為方法的確是正確的,不過當事人的心態是什麼呢?這仍有待討論,危機處理的最後一個步驟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預防機制的建置』,所以如果只是想要避風頭然後裝弱勢或可憐,以前也許可以,但現在我個人覺得是有難度的,我們就繼續看下去吧!

今天要討論的是我在面對問題的時候,會做的問題分類,我在第一次讀書會有教學生幾件事,請各位看一下以底下的兩張圖表:


問題沒有多複雜!

問題百百種,要用哪一種方法來解決?這是在危機發生時,最常提問的問題,所以我們要先學會分類問題,這裡所謂的分類,是指『動機』,每一個事件的發生,背後都會有動機存在,瞭解動機,才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所以分類是各位必須要學會的。


面對問題不用鬼吼鬼叫!

再來就是情緒的問題,在危機處理的世界中,其實是沒有『如果』這兩個字,因為發生就是發生了,我們能做的就是擬訂出具體的解決策略,我可以理解遇見問題的情緒,不過世界上每天發生問題的人又不止你一個,相信我,只要有命在,你絕對不是最倒霉的那一個人,既然我們都有可能遇見問題,那就不用覺得自己的問題是最難最特別的,因為我們都有可能遇見!


寒戰二:關於人會改變的原因

講完上述兩個要件後,我們就來說說問題的分類,電影寒戰二中,發哥所飾演的律師,在跟他的徒弟們分析人會改變的四個原因,我把我實務工作的經驗,便歸納出以上的四種原因:金錢、感情、權力、混搭(金錢+感情+權力)。

各位,請現在打開你的筆記本,把你最近或從小到大,列出9個最『屎』的問題,你便會發現,問題其實脫離不了這四個分類,再來就是看看報章雜誌上的新聞,看看所有的社會新聞,你更可以看出問題背後的動機,只要有動機,那基本上就會有解決問題的脈絡與方法了,懂了以後,我來跟各位討論幾個基本的原則:

一、分析別人很簡單,面對自己很困難:

我常說名嘴是一種行業,但卻不是一門技術,如果用講的就可以把問題解決掉,我們的問題是不會那麼多的,反而就是因為我們都喜歡用講的,結果就是增加更多的問題,所以各位要學習的是把放大鏡倒過來,檢審自己,一個肯於面對自己的人,其實才是解決問題的人。

二、先學會處理自己人,才是真正的開始解決問題:

我之前提醒過學生,你家人通姦跟鄰居通姦有不一樣嗎?如果你遲疑了5秒…那就代表你還不夠格解決問題唷,所以面對所有的問題都要務實、客觀,我懂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過程,但你若學不會處理自己人,你便真的無法真正的解決各種問題。

三、解決問題不在於速度,而在於精準度:

世上有一種東西是寶貴的,那就是時間,所以很多人在處理問題的時候都會太急,這是一個大忌…雖然說是兵貴神速,不過快的前提是要『準』,也就是說有了正確的訊息後,快只是一個程序罷了,所以切記…做錯比沒做更可怕、隨便比沒做更可怕。

結語:

今天先來介紹問題的四種分類,我把課堂上的內容與各位分類,希望各位不要只是看看就好,把紙出來,列出自己的問題,仔細想想,問題還真的沒有想像中那麼的複雜,再好好的搭配這三原則,那便是個解決問題的開始,與各位分享!


即時新聞分析:假承攬真僱傭,這種悲劇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能結束,賴院長、蔡總統你們看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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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啊,看過我文章的看倌們都應該知道,其實我都是採中立的立場去論述事情,因為我真的認為唯有協商才會有新的局面,不過今天的這個主題我必須點出政府機關的問題點,這則新聞其實離譜的程度超出想像,這比約聘制度還誇張,如果這真的是查證屬實,蔡總統的勞動政策真的是要好好的檢討才行,先來說說假承攬真雇傭這個觀念是否可行即可!

一、關於承攬在法律的概念: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

很多企業都會濫用這種制度,因為承攬是不適用勞基法的,也就是說是不必負擔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那到底什麼樣的工作會是承攬性質的呢?舉一個例子給大家看看!

二、舉一個你家裝修請水電師父的例子:

如果家裡面有在裝潢房子的就會知道,因為裝潢是一個大工程,所以我們只能跟工頭或廠商約定好『完成時間』,必且經過『驗收程序』才會給付最後款項。各位可以去問問是否有業主會在門口設一個打卡鐘,規定裝潢人員何時上班?或去規定裝潢人員依什麼工法或技術去做整個工程?答案是不會,因為業主只負責驗收及付款,不會有所謂的指揮監督的權利。

三、如果有打卡就等於是服務指揮監督,哪來的承攬?

我只要請問原民會的官員,關於這些承攬人員是否有打卡紀錄?是否要服從上級的指派及監督?如果這都有的話,我不清楚哪來的承攬?

再來我想請問原民會,是否可以公佈底下員工的工作職掌,因為就勞動部的解釋令來說,一個單位不可以存在相同性質之工工作,但勞動條件卻不相同的情形,這裡所謂的勞動條件不是指薪資,而是指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法定成本,如果原民會有兩位員工,兩位都是從事行政相關之工作,除了年資不同以及薪資級距不同之外,怎麼可能一位是承攬?另一位是僱傭呢?

四、原民台之什麼都沒有,到底會有什麼影響?


實際差異金額
我說真的,已經有一陣子沒有看到那麼離譜的案子,因為年終、三節、特休都沒有,這不叫剝削,那我還真的不知道這叫什麼,各位看看上述的差異是否很大,如果你嚇到了,下一張各位就來看看關於成本,原民會『省很大』,來看看!


法定成本省很大

各位看一下,關於職災、死亡給付、失業給付等相關權利,這群員工根本沒有辦法申請,這可以說是被剝了兩層皮,各位可以拿35000月薪去試算,就可以知道這中間差距有多大了!

五、這不止是離譜,這叫可惡:

一位員工身故結果什麼都領不到?這是發生在這個月的13號,在我們台灣還有這種事情,而且還在政府單位裡面,賴院長、蔡總統,這就是你們保證的未來?這不是離譜,而是可惡,我請各位今天有看文章的看倌們幫我多分享這篇文章,我不是想要出名,而是勞動環境有賴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這種現象必須終止才行,還請各位看倌幫幫忙,謝謝各位了!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有問題的員工付資遣費就可以打發了嗎???你不知道的事情有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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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啊,昨天的第二場讀書會總算是順利的完成了,看著學生慢慢的學習並且有實際成果出來,是我最大的原動力,希望他們可以學成並且解決進而協助他人,剛忙完所以先把今天的文章上架,放心各位,我說每天一篇,那就是每天一篇,我們來聊聊今天的案例吧!

一直以來,我們會認為問題員工是很難處理的,以前只要付資遣費就沒有什麼問題,但現在勞工意識抬頭,企業付了資遣費結果還被告上法庭,是否真的就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呢?今天的案例是我客戶公司員工問我的問題,原來是她的一位朋友公司發生的事情,我們來看看該如何的解決!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司機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我提醒各位一件事,通常企業在舉問題員工的狀況時,就是如同以上的內容,只寫了沒有做的事項,不過都漏了一點最重要的是,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呢?因為要去證明他是一個不合格的員工,一定要有所依據,這也是我之前一直在提的『職務說明書』的概念,如果沒有也沒有關係,至少在勞動契約裡面載明『具體』的工作事項,這才是一個合理的開始!

二、既然有違規,公司的懲戒紀錄在哪裡?

載明清楚的工作事項,經由員工簽名之後,那就是形同契約的一部份,所以只要員工沒有依照內容從事工作,其實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違約一定會有懲戒的紀錄,這也是企業常常被打槍的地方,不是扣薪、扣假,不然就是違法比例原則的無限上綱,所以要有適切的懲戒規則,然後根據懲戒規則所生出來的懲戒紀錄,這是第二步!

三、到職的時間會決定『改善期』的效力:

我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我都會看『員工在職期間』有多長,因為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是法院都會注意這個事,通常的問題就是:『為什麼那麼久才覺得他不合格?』如果沒有前述的兩個要件,我可以保證企業一定討不到任何的便宜,除非員工發生即其離譜的事情,類似偷東西或打人等事件,否則單以上述的內容,很難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員工不適任!

四、現在支付資遣費是否有風險?

現在支付資遣費是否有風險,答案是當然的啊,因為如果員工堅持自己沒有問題,如果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的話,企業如果沒有我上述的準備,也就是:

. 明確的工作事項
. 明確的違規事項
. 明確的懲戒紀錄
. 明確的改善期間

我敢說企業一定是敗訴的,所以我個人建議還是要從根本面做起,跟員工協議並定期追蹤其工作表現,並且蒐證及有文件簽署,這樣子經過相當之期間,我個人認定是半年,才可以動用資遣的程序!

結語:

請神容易送神難,重點是企業要先檢視自行內部的機制,我常說勞資爭議的發生,是因為有問題的勞工再加上有問題的企業所造出來的,因此請先行檢視企業內部,才是解決問題的開始!


即時新聞分析:員工可否於產期假期間向公司『預先申請』育嬰留停,勞基法沒有規定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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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正所謂好的規定讓公司上天堂,不好的規定就讓公司下地獄,這是之前的一則新聞,讓我很有感觸,因為看了裡面的新聞內容,我個人認為問題根本不在法律的規定,這只是一個『觀感上』的問題罷了,不過讓我帶出一個想法,我們來討論討論,員工是否可以在產期假間『預先申請』育嬰留停呢?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


新聞標題

案件內容大致是這位小姐在生產前,已經請了5個月的月的安胎假,然後再請了2個月的產假,在她收假前,有口頭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她在上班當日申請後,公司卻以申請後要3個月之後才生效,因此產生爭議,目前仍在協調中!

一、請5個月的安胎假可不可以?


勞工請假規則4條

我的答案是為什麼不可以?依此法條的規定,其實只要懷孕員工提出相關的證明,其實就是可以請,只是我還真的沒有碰過一次請5個月的案例,而這會引起資方的注意及情緒,我就不多說了,不過就我的實務經驗,我可以保證是一定有的,超過30日部份,就是沒有薪資,所以其實這位小姐也沒占公司多少便宜,我是說真的。

二、申請育嬰留停雇主的確不得拒絕,但可沒說不可以『刁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這是法律的規定,的確法律也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我常說法律的創建是要服務『人』,但法律最大的缺點就是『違反人性』,因此今天這間企業針對申請程序做了變更,其實於法來說是沒有違法,但對於情理上來說卻是不適當的,但我還是那句老話…法律只規定不能拒絕,但可沒說不能做攻防啊!

三、育嬰留停申立的精神在哪裡?

這一段話是要跟企業及勞工講的,因為就這個案例中,個人覺得雙方都在做攻防,而不是在做協商,難聽話一句…就是都在濫用育嬰留停的精神,育嬰留停的設計目的在於讓『弱勢』之勞工在保有工作權之餘,可以兼顧家庭與收入的設計,而國家會在前六個月給予育嬰留停津貼,讓孩子受到最好的照顧,這就是目的。不過我可以說很多員工都會在育嬰留停後,而且是六個月的津貼領完後就離職,這是實際常發生的情況,而企業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也只能做申請期間上的限定,單純就是要卡住對方…這個案件在我看來就是如此,所以怎麼可能會協商成功呢?

四、是否可以讓員工在產假期間預先申請育嬰留停?

為什麼不行?法律的創建不就是要服務人性?所以我的客戶的確有這種制度,不過我還是會設置基本的規則,比如說在產假期滿前二週,員工可以先用口頭向部門主管告知,部門主管向人資單位及公司報備後,人資單位再幫員工走申請育嬰留停的流程,為什麼我會說兩週,因為還是要給企業找人來補工作上的缺…否則產假收當天才來請,說真的,那是一種白目的行為!

結語:

今天的案例無關於勞基法,不過點出了一個問題點,那就是勞基法把協商全部拿掉,政府妄用法規來框住企業,結果就是讓勞資爭議更頻繁的產生,我真的不覺得勞工可以在現行的規範與框架中討到便宜,所以企業與勞工真的要開始學習用協商來互動,而不是用法律來攻防,與各位分享!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主管幫員工代打卡,請問算不算是偽造出勤紀錄呢?企業與員工都要注意的幾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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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我今天去開會,只見我走街上每一個人都在看我,因為外面35度的高溫,我竟然還穿西裝走在陽光下,這有時候還真的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更好笑的是我還拿著一條熊熊的手帕,這真的跟我外表搭不起來,呵呵呵,還好現在找了一個有冷氣的地方寫文章,不然我真的會中暑,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很有趣的現象,那就是打卡紀錄,最近有一位網友來問我問題,他舉發公司主管未經他的同意打下班卡,結果從單純的加班費案子變成偽造文書的案件,他以敗訴做收,他問我為什麼,我在看完所有的內容,也經得他的同意,把這個案件中代打卡的問題拿出來與各位討論,增加各位的常識與危機控管的能力,因為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工,一個無心之過,都會引發不必要的爭訟,我們來討論今天的主題吧!

像我昨天說的,勞基法比的不是誰比較熟法條,我們要專注的是解決問題與協商機制,所以以後的文章裡面都會有類似的觀念在裡面,我們真的可以死守法條與現有機制,但我更期望各位可以跳出框架來解決問題,待遇低、勞動環境爛…這已不是新聞了,不過還是提醒各位,別只是用法律的邏輯來點出『誰要負責』『誰很可憐』,我們要的是運用方法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我寫三年文章的堅持喔,一起加油吧!

一、可不可以代打卡,這根本還不是一個法律面的問題:

如果有人跟我說代打卡是一種造假的行為,我一定會先拿體溫計給這發問的朋友,因為腦袋真的是燒壞掉了,所謂的違法,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行,所以我在檢查客戶公司的文件時,針對打卡的合法性,我會回歸到工作規則中的出勤規定中,因為除非公司與員工有明確的協議出『禁止代打卡』條款,否則以此案來說,法院在詢問公司是否有類似的規定時,企業說沒有,而勞工則是落入一個敗訴的結局,這也就是我要提醒各位的是,代打卡行為是否違法,是要看有無相關的規定!

二、借用一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這是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規定,我借用這規定的原因在於請假可以委託他人,那為什麼打卡不可委託他人呢?只要有明確的程序,其實這並不是一個不好的規定啊?還是回歸昨天文章的重點,法律規定是拿來做為彈性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絕非是彼此攻防的手段,所以各位想一想,是否禁止代打卡的規定有時會造成各位的困擾呢?如果是…幹嘛不用別的機制來協商?

三、蒐證的幾個標準與各位分享:

接下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禁止代打卡規定,但老闆還是白目的『樂意幫忙打下班卡』的話,我常說要蒐證對吧?我今天來分享幾個蒐證的方式,但先講,什麼叫蒐證?那就是要秘密的進行,太多的勞工都是在跟公司翻臉後才蒐證,這打草驚蛇不說,人家早就做好防護,你再生氣也是沒有用的,所以蒐證方法請看!

. 明確的時間、地點、照片、影片
. 明確的文字內容、以及公司端的回覆
. 明確且連續的時間軸

我通常都會用Line來做蒐證,因為非常的即時,而且可以獲得對方的回覆,這就是一個鐵證,傳統的拍照方式我個人覺得不夠,我上述的方式是複合式的,也就是要有明確的時間、地點、內容、對方的回覆,這才是一個完美的蒐證,我舉一個用Line蒐證的例子:

協理好,我現在在公司做好文件,這是您交辦的工作,所以想先請您過目(請看附件),有任何要修改的地方,請您再給我回覆,而我也同步將文件寄至您的信箱,因為時間也晚了,所以我想先行下班,不過我電腦都會帶著,您有任何的問題,我都可以馬上進行修改,不好意思這麼晚打擾您,協理晚安!

各位看看上述的文字,是否有包含我前面說的要件,蒐證要仔細,更要於無形,用工作的報告來達到目的,希望各位可以學習一下!

四、避免此類問題最好的做法為何:

我個人認為傳統式的打卡鐘已經是不合宜的一種方式,可操作的空間太多,以此案例來說,財務部門的經理因為要算薪資,所以會去催員工要記得打卡,而有些員工就是忘了打,她不得已才幫忙打卡,這一沒有公司規定、二又沒有員工出面制止,這怎麼可以算是公司偽造出勤紀錄呢?所以我會建議各位直接用ERP系統來打卡,最一目瞭然,只要將資安的規範及機制處理好,基本上不會有類似的問題出現。

結語:

這案子是員工離職後才提出告訴,官司進行了大半年,員工沒有勝訴不說,因為要跑法院,搞的現在只能打零工,這根本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我已勸這位網友先行找下一份工作,因為他的蒐證應該是沒有很齊全,這種案子每天都在上演,所以請各位看倌看看今天的文章,不要什麼事就先拿法律出來論斷對錯,把解決問題的過程學起其實是重要且實在的事,與各位分享今天的案例!

即時新聞分析:自請離職不是保命符,航空公司二審敗訴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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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啊,我剛看完這一則新聞,其實還蠻驚訝的,但這裡面的做法也的確拿出來與各位討論,自請離職其實在勞動法令中是一個保命符,我們都以為只要員工簽署之後就萬無一失,但在這個判決中,我看到了不同的方向,我拿出幾個細節與各位討論,提醒企業要真的注意,否則以現在的氛圍,我覺得什麼樣的案子都會發生!!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一、所謂的情節重大,航空公司的懲戒紀錄在哪裡?

所謂的違反規則,犯意還是要考量一下,如果這位趙小姐是中飽私囊的話,這種蓄意的行為也許還可以列入情節重大的考量之中,但就新聞的內容,我只知道是為VIP客戶服務,單就這就論情節重大,其實在力道上是不足夠的,再者因為是兩次,我不清楚航空公司是否有做懲戒的紀錄,就如同我說的『蓄意』是在法院上足以影響法官的判斷,時間、犯錯次數、犯錯內容是情節重大中參考的指標,企業不可不注意。

二、航空公司處理的破綻在什麼地方?

個人覺得在與員工協商離職的過程中,如果會有爭議性的話,我通常會把雙方帶到勞動主管機關來協商,對於爭議性的案件,雖然勞動局會站在勞工的一端,但別忘了…調解會有所謂的會議紀錄,再加上透過第三方的說明,其實某個程度降低雙方的對立性及懷疑,在勞動局協議離職是我過去常用的方法,重點不止是合法性,而是降低這種『事後反悔』的機率,航空公司的法務一定有某個程度的勞基法底子,但針對人性這方面,我想這還是得多學學!

三、手段濫用之禁止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經過長時間的疲勞轟炸,使其放棄主張,這其實是一個對勞工極度不利的方式,說句實在話,我對於勞工事後反悔這種事情是見怪不怪啦,但我必須說,如果企業使用不正當的方法讓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這個判決的確會讓很多企業開始正視如何與員工協議離職的程序和方法,過去簽署自請離職就是保命符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我們都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四、『自請離職』的程序應該要加的步驟:

其實對我來說,所謂的自請離職應該是要『勞工提出申請』才是真正的自請離職,因此我個人對於程序有幾個建議:

. 自請離職必須要由勞工主動提出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事由
. 自請離職必須要有明確的面談紀錄
. 最後才是自請離職單

一定要做到公開、透明才會有效的終止契約,我很清楚這會推翻以往各位的認知,但說真的,我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勿把員工的錯誤『無限放大』,也請不要把自請離職單『當成救命符』,這個案例某個程度是超過勞基法的範圍,與各位分享!



職場大小事:老闆授權給你,不代表老闆支持你,搞不清楚你就屎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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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上好啊,今天是星期六,我仍維持一天一篇文章的節奏與各位互動啊,七月正是職場上百花齊放的時節,剛畢業的在找工作、已工作的在換工作,今天的這個案子是發生在客戶的公司,人資主管在面試所遇見的案例,我覺得很有意思,拿出來與各位分享,文章開始前先提醒各位看倌,與老闆的互動請拿出100%的『務實』與『嚴謹』,不要用自身的感覺來衡量彼此的關係,否則你真的會陷入無盡的黑洞中!話不多說我們來看看今天的分享吧!

案件內容:

Ben來我客戶公司應徵MIS部門主管的工作,論他的學歷與經歷,可以說是非常的優異,不過他的前一間公司引起了我的注意,位居部門高階、公司仍然賺錢、待遇勝於客戶公司…怎麼看都不應該來我客戶的公司,帶著這個疑問我在面試的時候忍不住問了這個問題,才知道他是『負氣離開』前公司,原因是他認為『老闆背叛了他』,當初給他很大的權力要做一個專案,沒想到專案結果不如預期,老闆並沒有接受他的解釋,反而要懲處他,他感覺非常的差,所以就選擇離職了!

一、老闆是什麼人?老闆就是『生意人』:

老闆是什麼人?其實就是生意人啊,跟各位花錢上餐廳一樣,他付出的每一分錢、每一分力,都必須要有所回報,所以我常聽很多員工在說老闆待他們如手足等等…我都會替他們捏一把冷汗,這位先生就是犯了認知上的錯誤,所以才會以為老闆會無條件支持他的,請記得生意人這三個字,如果連這個都搞不懂,你真的會混不下去!

二、授權就是代表著投資,而投資講求的就是ROI:

老闆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會跟生意有關,他的授權其實是一種投資,他希望透過授權再加上當事人的能力,能讓專案或某些事情上軌道,投資講的就是投資報酬率(Return Of  Investment),所以你如果沒有達到預定目標,就結果來說就是失敗,那還有什麼好講的呢?最好還是要跟老闆去解釋,那一點用都沒有啊!

三、老闆不論好或壞,他絕對不是你的朋友:

跟老闆一定要保持距離,以策安全,我常說老闆也是人,他也會有情緒、也會有個人的喜好,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跟他保持工作上的關係即可,我常看到很多人私下跟老闆混在一起,這可不是一件好事,因為久了你當然會把公與私搞在一起,然後對老闆就會有預期性的心理,以這位先生來說,他就是犯了這個認知上的錯誤,所以才會有被背叛的感覺,但容我說一句,那是你自己在想的,不要用這個來綁架老闆,他絕對不是,也絕對不會是你的朋友。

四、老闆的支持其實是有條件的,那條件就是獲利:

說完了授權與支持的不同之後,也許會有人問老闆是否會支持下屬呢?我前說過老闆也是人,他也會有喜好之分,所以支持是定會發生的狀況,但這是有條件的,條件就是『長期讓他獲利』,這是一個很務實的說法,這不會有情感上的糾結,只要你可以做到這一點,支持其實是簡單的,但最怕把支持與個人情感做連結,你如果這麼做的話,出事那是早晚的事情。

結語:

雖然這位先生的才能、經歷都很出色,但我最後還是勸服客戶不要用他,一個人既使有通天之能,但卻分不清楚公私之別,甚至會用情緒綁架老闆的話,我可以試想他對公司的其他同仁會是一個什麼樣的影響,以此分享提醒各位,去公司不是去交朋友,跟老闆也絕對要保持距離,公與私的分際自己要抓好,否則下一個屎的就會是你自已!



危機處理面面觀:保鏢打人怎麼辦?所謂的公事公辦一定要『依法辦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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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上好啊,炎炎夏日,台灣每天仍上演吵架、打人甚至是咬人的戲碼,在國外也是不可避免,法國總統馬克宏的保鏢冒充警察痛打兩名抗議民眾引發喧然大波,事件仍在延燒,整件事情法國總統府並沒有依法行政,只是把保鏢革職,現在法院已介入調查,對於馬克宏已開始有了嚴重的影響,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所謂的『公事公辦』,因為這在台灣,特別是在政府單位,常被質疑的事情,今天我們來討論討論如何公事公辦,因為處理的好,是會為整起事件設一個止血點,處理不好的話,延燒那只是剛好而已!

一、事件證據的蒐集不止要『清楚』,更要『全面』:

政府單位出狀況為什麼常成為眾矢之地?因為在大家的印象中,政府是擁有很多資源的,所以一旦有類似的狀況發生,歁壓民眾這種刻板印象會立馬的發酵,所以我要法國總統府,我不會發聲明稿,我要做的就是蒐集所有的證據,並且轉交給法院來審理(蓄意攻擊在每一個國家都是犯罪的)。

二、你拿到多少證據,法院就要拿到多少證據:

為了避免各說各話的狀況(這在台灣常常上演),總統府掌握多少證據,法院就會拿到多少證據,再來無論是有利不利的內容都要一字不漏的全面移交,千萬不要隱匿,否則得罪了法院,對於法國總統府不會是一個好的現象。

三、接下來的調查、聲明都由法院來調查及審理:

每一個單位都有發言人,法院也會有,所以民眾媒體一定會從法院的發言人中得知整個案件的調查順序與內容,在這個過程中,法國總統府不宜也不應做出任何的聲明,一切都要靜待法律的調查…不過有一件事情可以做,那就是先將涉案相關的部門及人員做一個調整,所謂的調整就是調移現職,不要讓媒體繼續的跟風及追殺。

四、為出事的人聘請一位律師,保障並『還原』真相:

保鏢目前看起來是有罪的,但在法官還沒有下判決前,他仍是無罪的,所以這個階段,應該是要有律師機制的存在,保護他的權益,重點在於還原出整件事情的內容與真相,絕對不可以『拋棄』或『做出切割』,因為一旦當事人感覺被背叛,他會說出什麼或做出什麼…這反而是法國總統府要擔心的事情,真相才是唯一的止血點,保護當事人有利於這個結果的產生。

五、移轉 + 調查 + 保護  + 事實 = 依法辦理:

講完前面四個步驟,其實啊…全部加起來,那才是所謂的依法辦理,所有的程序都應該要由法院來處理才行,哪怕今天總統自己出來講話,仍是無法還原整個事件,甚至還會延燒出更多的狀況,所以公事公辦不是『用自己單位的標準』來處理,而是要『依法律的標準』來秉公辦理,那才是一個明確的止血點。

結語:

公事公辦 = 依法辦理 ,這裡面沒有所謂的灰色空間或彈性,所以這也是再提醒各位看倌們,翻開報紙,我們每天都會看見不少的社會新聞,但為什麼大多的事情都是越描越黑?甚至還會有案外案?原因就在於一開始的時候沒有選擇正確的方式來處理,與各位分享今天的這則案例!

網友問題解答分析:懷孕員工無故不到職,反而要求公司將她資遣,否則將告公司懷孕歧視,這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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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啊,不用擔心,我說每天就是每天,只是今天在處理幾個案子所以時間比較緊了一些,這是我上週親身處理的一個案例,只能說勞動局的勞調委員真的是太給力了,一個好好的案件可以搞到性評會去,還好案子最終還是雙方協議達成,這也不禁讓我覺得某些有心的勞工真的是豬隊友,看來鑽漏同的不止是無良企業,所以今天把這個案例與各位分享,企業不要黑心,但也不可以讓無良的勞工予取予求!

案件內容:

美容院有五位員工,一位懷孕三個月、一位在休育嬰留停,所以人手是剛剛好,由於店裡面沒有明確的休假規則,只有說要請假請用訊息向店長傳Line即可,某天懷孕員工臨時請假,並且之後兩日都找不到人,老闆氣急敗壞的在店長前面說:『那我請懷孕的員工不就是賠錢嗎?』結果店長把話傳給員工,員工因而帶先生來店裡質問老闆,並在Line訊息中要求公司予以資遣,否則將至性評會投訴,然後之後就沒有到公司上班,一週後員工至勞動局申訴,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以及之後六個月的失業補助,調解委員認為老闆應該支付此筆費用,並認為老闆資遣員工是沒有道理的,此雇主向我求助,請問如何處理?

一、資遣是誰提出的,這一點很重要喔:

我之前有說過,資遣的確是不可以濫用,而且公司是不得將懷孕的員工予以資遣及解僱,這的確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問題來了,如果今天是員工自行提出,而且還有Line的對話紀錄的話,請問企業是濫用資遣制度嗎?如果企業是因應勞工的要求而給予資遣的話,我還真看不出迫害員工的點在什麼地方!

二、歧視的確包含言語,但絕不是無限上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我反對性別歧視,這種企業最好被告死為止,不過我也反對濫用性別歧視/懷孕歧視的員工,這種也是最好被告死為止,我們看一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嚴格來定義雇主說的那一段話,沒有前後事實釐清的話,我個人會認為雇主的確是用言語來對懷孕員工心生壓力,進而讓她待不下去,不過各位看一下案件的內容,此位員工是無故曠職在先,對我來說,沒有依照規則請假,那就是曠職,雇主一時情緒激動才脫口而出,這算歧視嗎?個人覺得這位員工有濫用歧視二字的問題。

三、資遣的事由是否充份,其實雇主要提出事證:

至於調解委員認為資遣事由不正當,要雇主主動負擔接下來六個月的失業補助,我說真的…我真的看不出有什麼理由要這麼做,企業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還是要舉證,我請雇主提出幾點以供證明:

1. 員工第一次未依請假程序請假的證明
2. 員工要求公司予以資遣的證明
3. 員工第二次未依請假程序曠職的證明
4. 員工無故曠職公司得取消客戶預約之損失數字

我認為依此三點,足以證明員工已無心在公司工作,且是自己主動要求公司予以資遣,無故曠職,已讓公司營運有所受損,且就其請假的問題也沒有改善,公司予以資遣,並無不妥。

四、我建議雇主只有『不妥協,要就來告!』:

我的做法其實很簡單,我當然有提醒雇主其言行是有觸法的風險,但我也請雇主提醒調解委員,如果雇主真有懷孕歧視的話,何以另一名員工可以申請育嬰留停?這一個事件雙方都有問題,但起因仍在員工無故曠職,所以如果員工以雇主的情緒性發言來要脅不給就投訴的話,那這筆費用不如留著來打官司用比較實在,所以公司願意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除此之外,一毛都不會多給,『不妥協,要就來告』是我給雇主的建議,絕對不讓步!

結語:

最後雙方僵持了2個小時,員工接受此提案,順利結束這個案子,我給各位看倌一些建議,平日要懂得蒐證及整理相關的事證,這才是保障企業及自身權益最好的方式,對於濫用漏洞的企業或員工…一定要打到最後,絕不妥協,該給的就要給,但不該給的,絕對不可以拿出來,今天的案例與各位分享!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上星期說要資遣我,今天直接解僱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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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今天是一個下雨天,這兩天腳受傷,行動有點不便,出入其實真的是一跛一跛的,這是最近常接到的案子,雖然我在很多篇文章中都提過類似的觀念,但會上門來問我問題的人,我想都是發生過之後才來提問的,很少看倌會勇敢的當下說不,然後直接聯絡我的,所以今天這篇文章不同於以往,我來說說解僱前與解僱後要做的事情有哪些,這一個個案很有意思,上星期說要資遣我,然後今天就要解僱我,這種事情其實是很有可能發生的,雖然法院及勞動主管機關都是站在勞工的立場,但進了法院的時候,所有的費用及時間,對勞工來說都是一個難以負荷的負擔,這一點我想是很多勞工朋友所遇見的困境,所以除非真的不得已,我建議大家不要走法院訴訟一途,因為真的很花時間,個人建議,話不多說我們來談談今天的分享!

一、當公司說要資遣你時,你所要有的準備是什麼?

如果公司真的通知你要做資遣的時候,請記得所有的事情都要要求白紙黑字,在沒有看到文件的時候,記得不要簽下你的名字,所謂的文件不外乎:

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遣費計算內容
資遣通益的證明

這三個缺一不可,很多人在收到這個消息的時候,都會立馬陷入一種絕望的情緒之中,我同情各位,但我也要提醒各位,自我保護的動作是要做的,不要落的人財兩失,記住,沒有上述的文件,離職單上面絕不可以簽名。

二、當公司說要立即解僱你時,你當下該做什麼?

解僱就有意思了,如果是此案例的話,我們先做一件事,那就是『拒絕』,而且立馬打開你的手機錄音或錄影,做好存證,有些公司會硬來,那就記得馬上打電話通報勞動局,並說現在公司發生惡意解僱的案件,有些承辦人會立馬留下公司的資料以及詢問你是否要通報勞動局並申請調解,記得不要笨笨的答應以及離開,我知道這對各位來說,會很難看,但請問一下,工作權的保障是誰要負責?當然是各位啊,所以囉,拒絕+蒐證+當下通報三要素,缺一不可喔!

三、讓證據說話,所以該準備的證據有什麼?

公司一定會說很多理由給你聽,這是意料中的事情,無論是在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其實都是講求證據的,因此這個時候你要準備的證據有幾個,請各位記清楚:

公司的績效評核內容
個人簽署的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的獎懲規定

無論是解僱還是資遣,講求的都是『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必須要舉證你是一個無可救藥的員工,當下如果沒有辦法蒐證沒關係,記得在調解的時候要提出上述的文件,企業負有舉證上的責任!

四、是要資遣費、還是確認僱傭關係,端看您的選擇:

被解僱通常只會有兩個請求,一個是資遣費、另一個就是確認僱傭關係(回原公司上班),看各位的選擇是什麼?不過我通常的方式會是如果公司連資遣費都不願意給的話,那就上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因為法院在開始審理案子的時候,一定會讓雙方再走一次所謂的調解,也就是會希望企業給資遣費,所以各位可以去思考一下,到底是要打到底還是要選擇爭取資遣費,記住不要讓情緒牽引你的決定,因為不會有效果的!

結語:

無論是資遣還是解僱,各位應該都要有基本的應對機制,當下就要反應,而不是簽完文件才來求助,工作權的保障是要先靠各位的準備,而不是靠法院或勞動主機關喔,文章簡單,但真的要做卻是要有極大的勇氣,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給各位一些幫助!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勞工育嬰留停期結事隔天,公司予以資遣是否得要給予預告公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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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上好啊,趁著帶兒子出門上課前,抽空趕緊將文章上架,最近其實接到不少諮詢是關於育嬰留停後就沒有工作的案例,今天的這個案例也是其中之一,光從題目上面來看答案一定是肯定的,但如果是肯定的答案,我是沒有必要分享這主題的,所以提醒各位看倌,勞動契約的終止有時是因為當事人『無意識的答應』,為什麼這麼說,各位待看就清楚了,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期間結束的隔天,便收到公司的資遣通知,員工要求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應給予一個月的預告工資,但公司表示是在員工育嬰留停期間通知員工會將其資遣,所以不會有預告工資的問題,雙方沒有共識,因而產生訴訟。

一、員工育嬰留停後公司是否可以將員工資遣?


性別工作平法第17條
公司因為有狀況不得已將員工資遣跟公司拒絕員工復職其實是兩種狀況,以此案來說,公司仍在員工復職的隔天發出資遣通知,再加上就公司的確發生第一款的情形,所以不能說這個資遣是違法的,法令其實對這個是嚴格認定的,所以此案如果公司沒有發生經營上之困難,資遣是的確不可行的。

二、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為何?


勞基法第16條

這是勞基法第16條關於預告期間的規定,不過這個規定其實有很大的漏洞,育嬰留停期間員工其實是屬於『不在職』的狀況,但法律其實並沒有實質規定預告期間的通知是要在員工在職或不在職的狀況,所以可以合理推斷出只要員工有收到通知且不表示反對的話,預告期間便可以成立。

三、公司在育嬰留停期間『通知』而員工『不表示反對』是關鍵性的證據:

這個案件法官敗員工敗訴的原因在於公司出示對話紀錄,上面有出現以下的字樣:

『那是否可以等我育嬰留停後再將我資遣…』這不但表示員工在育嬰留停期間便已清楚收到公司要予以資遣的消息,更要命的是員工在這對話紀錄中也說出『有條件接受資遣』,所以就預告期間的規定,企業的確早已通知,所以不會有預告期間的問題。

四、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你要做的就是『不同意』:

這個案子其實比較特殊,因為員工不是爭執資遣是否合法,而是在爭執預告期間的工資,所以各位看倌要看清楚今天的分享,如果你在育嬰留停期間收到公司『關心的詢問』,記得不要做太多的討論或爭辯,只要先說不同意,其他的等復職以後再說,工作權以及勞基法上的其他權益才有辦法獲得保障,否則以此案來說,員工過於大意,因此損失了一個月的預告工資,提醒各位不要犯類似的錯誤,與各位分享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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